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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刚律师:透过民事案件案由变化看民法典之精要(一)

2021-01-05 返回列表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出台了一批新司法解释,以及《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以配合2天之后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顺利实施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一次大改是在2011年。此后在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28日,最高院连续发了两个通知,对《案由规定》进行了两次小补充,均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此次对《案由规定》做补充调整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一是在体例上与《民法典》保持协调,二是回应了近些年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后新类型民事案件的诉求,三是根据重要性,调整了一些案由的级别。

下面,我们就通过民事案件案由的变化,一起看看民法典的精要吧。

一、人格权纠纷的变化

将身体权与健康权位置进行了对调,并加入了名称权纠纷、声音保护纠纷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未单独规定身体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定,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列为人格权之前三位。

1.2增加名称权纠纷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典》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保持一致,确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

1.3增加声音保护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首次将自然人声音权利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

以“声音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仅找到两起案件,一起为合同纠纷,一起为劳动争议案件,且声音权均非系争的唯一权利(2021年1月4日,无讼网)。可以大胆推测,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今后会有不少声音保护纠纷案件出现。

1.4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确认了这一规定,并在第四编人格权专设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在征求意见,不久的将来就会颁布实施。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本部分增加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亲子关系纠纷和遗产管理纠纷,其中亲子关系纠纷下分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和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两个三级案由。

2.1增加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对原司法解释做了调整,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限制,并从原则否定的表述修改为一般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有280多起判决书(无讼案例,2020年1月2日检索)案件援引了第四条的司法解释,但案由有多个,包括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其他不当得利纠纷等等。新的案由将统一规范此类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2020)赣10民终387号判决书指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而非一方。

2.2增加亲子关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我们检索到21起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其案由一般为婚姻家庭纠纷(12起),有6起直接以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为案由,2起为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1起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诉求多为要求否认亲子关系,1例为子女要求认定亲子关系(无讼网,2021年1月4日)。

由于案由的混乱,还成为一起案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其认为:一审法院立案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开庭传票为“离婚纠纷”,判决书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个案件同时出现三个案由,该判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这些案件中,有4例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未出庭并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但因原告未提供必要证据,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2.3增加遗产管理纠纷

民法典中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以及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的权利。今后,类似破产管理的遗产管理工作大量出现,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会不断诉诸法院。

此外,在后面的非诉程序案件案由中,还增加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由。

附:第一、二部分民事案件案由变化对照表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3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46.名誉权纠纷

57.荣誉权纠纷

6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79.婚姻自主权纠纷

810.人身自由权纠纷

9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

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

21.亲子关系纠纷

(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三、继承纠纷

......

34.遗产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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