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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卖方税费,买方到底该不该付?

2021-01-22 返回列表

当前,在大量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以各种形式约定了交易产生税费的承担主体,且通常是由买方全部或部分承担卖方依法应缴税费。那么,此类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又有哪些与税费承担相关的问题需要注意呢?

一、买方承担卖方税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一些买方认为,卖方依法应缴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税收法律规定卖方应承担一定的税负,但并未禁止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代为缴纳,况且此种约定并未减少向国家纳税的金额,并未损害公共利益,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与此相关常见问题有二:

第一,同一合同格式条款与手写条款对税费承担约定不同,应当以何为准?常见情形是,居间协议中格式条款约定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所产生的税费,而手写补充部分约定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对此,法院认为,手写内容应视为特别约定,其效力高于格式条款,即应当按照手写内容履行。

第二,网签合同与居间合同对税费承担约定不同——例如,居间协议约定交易税费由买方承担,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通常说的“网签合同”)约定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应当以何为准?法院在多份判决中明确,对于税费承担应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网签合同约定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的约定,是对买卖双方所负纳税义务的约定,并非是对税费最终承担的约定;在网签合同对税费无新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居间合同手写内容予以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网签合同的补充条款部分对税费承担做了不同于居间协议的约定,由于居间协议签订在前、网签合同签订在后,应视为买卖双方通过网签协议补充条款变更了居间协议中税款负担的内容。因此,当事人在办理网签合同时务必仔细核对补充条款内容与居间协议或双方商定内容是否一致。

二、实缴税费超过买方签订合同时预期的,卖方应否承担?

由于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涉及相关政策适用,在房屋挂牌出售时或签订居间协议前,中介通常会询问卖方是否符合税费减免政策条件,并根据卖方所作说明估算交易税费,供买卖双方商议交易价格时参考。那么,如果买方实际代缴税费明显超过合同签订时预估金额,超出部分是否可以要求卖方承担?如果合同仅笼统约定“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结合合同中“房价款为卖方净到手价”或类似约定,则买方缴纳高于预期的税费后,无权向卖方追偿。

如买方希望规避承担超预期税费的风险,则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更为细致的约定:第一,在居间协议签订前,以书面(或微信、短信等可留痕方式)与卖方、中介确认可享税费减免政策及预估的税费金额;第二,要求卖方以书面形式描述房屋符合税费减免政策的情况,并承诺所言属实;第三,约定如因卖方对税收减免相关情况陈述不实导致实缴税费超过估算值的,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

相应地,卖方陈述能否减免税费的相关情况时应做到真实、严谨,对不了解的政策内容要请中介充分解释,故意隐瞒或因疏忽陈述不实均可能导致卖方承担买方在预期之外缴纳的税费。

三、买方代缴税费相关注意事项

以上海市二手房交易为例,买方代缴税费的,交易当事人需注意如下事项:

一是申请过户时,双方应按照窗口要求规范填写代办缴税的委托书;同时,买方应及时拍照留存《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综合预收件单》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告知单,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件材料及可用银行卡(通常建议使用芯片卡,因磁条卡普遍存在交易金额限制问题且POS机拉卡缴税时一笔税款仅可使用一张银行卡刷卡)。

二是买方按照通知时间到场办理缴税,并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税收完税证明、房产交易申报明细表等材料。

三是缴税完成后,双方应及时交接相关票据、材料,以免卖家在后续房屋交易中无法提供税务证明材料,或买家因对应转交卖方的票据保管不善而承担赔偿责任。

附相关判决:

1. 张某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7317号;

2. 刘某等与赵某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77号;

3. 郭某某等与赵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9973号;

4. 闵某诉上海房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2134号;

5. 刘某与陶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3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