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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仕法宣|3月新规

2021-03-02 返回列表

进入三月份,又有一批新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正式实施,将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值得我们关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有着诸多亮点,包括:

(一)刑事责任年龄调低至十二岁。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对性侵类犯罪做出了较多的修改。如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等。

(三)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高空抛物行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行为、冒名顶替行为等入罪。

(四)新增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此后针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将不再以寻衅滋事罪入罪追刑。

(五)此外还新增、修改了较多罪名,包括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袭警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会议的审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其内容详实程度以及重要性不言而喻,将会对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引起社会公众热议的规定包括: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关乎犯罪嫌疑人的性命,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两审终审制,有利于人权保障防止冤假错案。

(二)《新刑诉法解释》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强化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如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求法院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三)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一章内容。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长江流域面临着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同时长江保护也存在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问题。此次出台的这部《长江保护法》,强化了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加强了规划、政策的统筹协调,将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本部法律共分为九章,分别是为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与附则。其中值得关注的规定包括:

(一)明确长江流域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

(二)加强长江流域各类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定了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该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加强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并要求制定相关保护计划等。

(三)加大破坏长江流域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该法,我国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等活动规定了罚款、吊销许可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也已经于3月1日起生效。相较于此前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生了较多重大变化。值得我们关注的规定包括:

(一)排污单位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排污活动,且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提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二)排污单位必须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把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将促进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其中修订的亮点包括:

(一)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企业应当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

(二)企业名称需要符合新的要求,《规定》对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进行了完善,并就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做了细化。如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等。

(三)新增了企业名称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行政裁决。

(四)强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