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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八)

2021-07-21 返回列表

第82条第2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九、本法条的内部竞合。

(一)竞合情形

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本法条存在着内部竞合的情形。在劳动者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的情形下,如劳资双方已经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用工,但未订立下一段劳动合同的,此时既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属于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

东方劳动公众号认为,此种情形下,应首先明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并非包含的关系,第一款虽然看上去内涵和外延比较广阔(即: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能直接吸收第二款的特定情形,二者的前提不同,对应的后果、仲裁时效的计算均不相同。在适用法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其中一款,不能二者同时主张。

(一)举证责任分配

1、如适用本条第一款,作为劳动者方,举证责任有二:

(1)劳资双方上一段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

(2)上一段劳动合同到期后劳资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继续用工的事实)。

2、如适用本条第二款,作为劳动者方,举证责任则相对较重,有四点:

(1)劳资双方上一段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

(2)上一段劳动合同到期后劳资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继续用工的事实);

(3)劳动者符合本法第十四条之情形;

(4)劳动者已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