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EN/ JP

国仕动态

Ne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83(一)

2021-07-27 返回列表

逐条解读第83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本条的前置法条依据

本条的前置法条依据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简称“试用期约定违法”,具体适用条款为本法第十九条前三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情形相对常见,系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超过最长期限的即为违法约定试用期。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则违法约定了四个月的试用期;又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试用期九个月,则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亦不罕见,有部分企业在劳动者入职之初,与其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但在第二个月底时,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表现不尽如人意,因此决定将其试用期再延长一个月。此种情形既包含了延长后总的试用期时长超过了法定上限的情形,也包含了延长后总的试用期时长未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属于即违反了本条第一款关于期限的规定,也违反本条第二款关于次数的规定;在第二种情形下,虽然试用期的总时长未超过法定最长期限,但仍违反第二款中关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亦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根据司法实践,如劳动者主动提出延长试用期并且延长后的总试用期时长不超过法定上限的,可被允许,不属于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制的范围。

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相对少见,在三个月内劳动合同中再约定任何的试用期均为违法,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试用期亦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