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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政救济(《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83-2)

2021-07-28 返回列表

逐条解读第83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改正

根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出现违反本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此处的劳动行政部门特指劳动监察(大队)。基于此款的规定,明确了针对该违法行为属于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范围。

那么,由此可知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除了适用本法外,同样还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大队)经过调查后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不仅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监察(大队)还可以对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